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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前扣除政策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
  《通知》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满足以下4个条件:(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l%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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