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请组织申报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要求. ,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已经开始。
一、项目范围和条件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应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含)以上,并且能够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工。前置否决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要求
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区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市属企业集团按照要求认真组织遴选,经严格初审和汇总后逐级上报。
已获得国家发改委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发改委其他司局或者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再次上报,同一企业已获得支持的项目与新上报的项目内容不得重复,且已获支持的项目应已完工,并随同上报已获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不同法人企业的项目不能打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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