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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抵押权须登记才能生效

         原则上,不动产抵押以登记生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抵押合同也不生效。
         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1)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以证明主债权的存在和当事人已设定抵押的事实;(2)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以证明债务人或者提供抵押财产的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上述文件应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此外。对于登记生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
.        (1)无须登记。在建工程承包人可依法律规定获得法定抵押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抵押权无须当事人约定、无须登记即可取得。此为法定抵押权。无论有没有约定.在建工程承包人自动取得对该工程的抵押权.在建设工程的价款未受清偿时.有权以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权利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不需要登记。即使发包人将在建工程作为抵押财产抵押给第三方,承包人的抵押权也优先于第三方的意定抵押权。可以优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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