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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财政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管理、规范实施,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天津市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津人才组〔2023〕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经营工作实际,纳入市、区人社部门年度竞赛计划,有组织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市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应当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国内、国际一流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完善以“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为带动、行业和区域竞赛为主体、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社会广泛参与、财政资金适度保障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鼓励各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和院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下同)等围绕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举办本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参加国家级、世界级职业技能竞赛。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或承办单位出资、申请财政经费资助、开展社会赞助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五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是全市职业技能竞赛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指导等工作,具体职责是:(一)依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竞赛支持政策;(二)编制全市年度竞赛计划,发布支持竞赛名录;(三)编制竞赛资助经费的年度预算;(四)组织开展竞赛激励表扬和宣传活动;(五)对竞赛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抽查检查。

第六条 市就业服务中心受市人社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审核列入年度计划竞赛的实施方案,对竞赛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竞赛实施效果开展评估;(二)负责受理、审核竞赛资助项目,拨付资助经费;(三)建设竞赛技术专家、教练员和裁判员专家库;(四)督导各相关单位做好竞赛安全工作;(五)受理竞赛投诉、举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六)完成市人社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区人社、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区域、行业发展需求,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支持政策;(二)编制、报送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年度计划;(三)审核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指导竞赛实施,开展监督检查,评估竞赛效果,组织开展激励表扬活动;(四)负责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安全工作。

第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竞赛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二)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和技术规则,编制技术工作文件,指导承办单位落实;(三)组织相关单位参赛,审核参赛选手资格;(四)负责竞赛事项的协调联络;(五)负责竞赛安全和宣传组织工作;(六)负责竞赛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竞赛组织实施、全程管理;(二)负责竞赛安全保障、处置突发事件;(三)负责竞赛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

第二章 竞赛类别与申办

第十条 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级、市级(市级综合赛、市级行业赛)、区级、企业(院校)级竞赛四个类别。

国家级竞赛是指由国家部委主办,市人民政府或本市有关单位承办的全国性竞赛。

市级竞赛分为综合赛和行业赛。市级综合赛是指由市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国技能大赛)举办的全市综合竞赛,冠名“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一般每两年举办一届。市级行业赛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和市级二类竞赛。市级一类竞赛是指由市人社行政部门单独举办或会同相关单位举办,跨行业(系统)、跨区域的全市综合竞赛,可冠以“‘海河工匠杯’天津市(或全市)XX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名称。市级二类竞赛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举办,单一行业(系统)的全市竞赛,可冠以“‘海河工匠杯’XX行业(系统)XX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名称。

区级竞赛是指由各区举办的区域性竞赛活动,可冠以“天津市XX区职业技能竞赛”等竞赛活动名称。(四)企业(院校)级竞赛是指由相关企业、职业院校内部举办的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可冠以“天津市XX企业(院校)职业技能竞赛”等竞赛活动名称。市级、区级竞赛的主办单位可指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具体承办。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具有与竞赛相适应的专家队伍;

具备开展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等;

具有充足的办赛经费。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计划申报。各区人社、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院校)每年一季度,向市人社行政部门申报本年度竞赛计划。

审核发布。市人社行政部门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竞赛计划开展专业评审、提出年度竞赛计划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年度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发布。

赛前报告。纳入计划的竞赛,各竞赛主办单位应于竞赛启动前1个月,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告。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的,应向市人社行政部门报告。调整方案的,需报市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各区人社部门出台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后拟举办的区级竞赛,不再纳入全市竞赛计划,由各区人社部门分别发布年度竞赛计划,并报市人社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应当围绕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和全国性竞赛的竞赛项目,紧贴本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关键技术技能岗位,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职业(工种)确定。

第十四条 市级综合赛、市级一类竞赛每个竞赛项目,同一组别的决赛人数不少于20人(组);同一赛事、同一赛项、同一组别,同一单位参赛人数不多于2人(组)。市级二类竞赛、区级竞赛每个竞赛项目,同一组别的决赛人数不少于15人(组)。参加决赛人(组)数不足的竞赛项目,一般应予以取消;与国家级竞赛选拔赛合并实施的竞赛项目,可以继续实施,选手成绩只作为参加国家级竞赛选拔的依据,不享受竞赛奖励。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组委会和监督仲裁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印发竞赛实施方案和技术规则。竞赛组委会负责组织管理工作,监督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竞赛争议。国家级竞赛按照国家要求设置竞赛组织机构,组织开展竞赛。

第十六条 竞赛组委会应当成立技术专家组和裁判组。技术专家组负责竞赛命题、技术点评等工作;裁判组在裁判长领导下,独立开展现场执裁、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规定的参赛年龄、职业(工种)等条件,每名选手不得同时报名同一赛事的两个及以上赛项。

第十八条 市级综合赛和市级一类竞赛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二级及以上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市级二类竞赛和区级竞赛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及以上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以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或全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标准,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

第十九条 技术规则应当包括竞赛项目、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相关人员、技术工作对接、技术工作文件编制与公布、参赛报名、竞赛设施设备及场地安排、竞赛实施、技术点评、安全健康、违规处理和问题争议处理等内容。技术工作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描述、竞赛场地及设施设备安排、试题及评判方式和标准、竞赛细则、安全健康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一般采用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竞赛试题一般按照全国技能大赛要求,采用模块化、结构化模式命制。理论知识可以单独命题,也可融入技能操作试题,所占权重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30%。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一般采用测量(依据客观数据评判)、评价(依据主观判断评判)或测量与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判。具体评判方式和评分标准,应当由专家委员会具体组织确定并在技术工作文件中明确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建立风险预警体系,编制竞赛操作安全规程、赛场安全健康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竞赛现场应当划分危险区和安全区,配备专职安全保障人员和安全设备。

第二十三条 竞赛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一般应当在自然年内完成。

第四章 奖励与资助、赞助

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竞赛名次发布制度,竞赛结束后应正式向社会发布竞赛排名,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国家级竞赛的名次按照国家要求发布。

第二十五条 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以及在纳入本市计划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相应名次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资助。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海河工匠”或“天津市技术能手”等国家级、市级技能领域称号的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参加本市竞赛,但不享受相应的竞赛奖励。参加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津市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不享受相应称号的市级奖励资助。

第二十六条 参加并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和全国性竞赛相应名次的选手,按照相关规定晋升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参加并获得市级综合赛和市级一类竞赛各竞赛项目第一名的职工选手,可按程序申报“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获得市级综合赛或市级一类竞赛前10名的,职工选手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晋升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学生选手可晋升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获得市级二类竞赛或区级竞赛前6名的,职工选手可晋升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晋升到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学生选手可晋升中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获得企业和院校级竞赛前30%的选手,职工选手可晋升中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晋升到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学生选手可晋升中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同一年内参加竞赛,只能晋升一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第二十七条 对指导选手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教练组长,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可按程序申报“天津市技术能手”。对指导选手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优胜奖的教练组长,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晋升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对指导选手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教练团队成员,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晋升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对指导选手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优胜奖的教练团队成员,可晋升高级职业技能等级;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晋升到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第二十八条 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大赛的本市获奖选手及相关人员给予奖励资助,经费由市人社局部门专项经费列支:(一)对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获得者,分别给予每名选手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助;对选手所在单位按同等标准给予奖励资助,主要用于科研工作、团队建设、合作交流、教育培训以及对高层次人才的联系服务等。(二)对全国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获得者,分别给予每名选手20万元、12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资助;对技术专家和教练团队,按获奖选手奖励同等标准给予奖励资助;对有功人员团队,按获奖选手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资助。鼓励各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结合本区域、行业、单位实际,筹集资金,制定竞赛奖励资助办法,对获奖选手及相关人员给予奖励资助。

第二十九条 拟享受市级奖励资助的,竞赛主办单位或组织参赛单位应当在竞赛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汇总符合奖励条件的选手及相关人员信息,将申请材料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复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实施奖励。

第三十条 对国家级竞赛和市级竞赛中的全国技能大赛天津选拔赛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全国性竞赛天津选拔赛,根据赛事规模和办赛成本,按赛项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办赛资助。办赛资助经费由市人社局职业技能竞赛专项经费列支,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主要用于场地租赁与改造费、能耗费、设备设施租赁与运输费、工具量具和器材耗材购置费、技术工作对接和试题命制费、技术指导专家和裁判长及助理专家费、赛务和技术保障等人员劳务费、宣传费等竞赛直接费用;不得用于参赛选手差旅费、与竞赛无关的人员及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和获奖人员、单位奖金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纳入办赛资助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竞赛总结和经费拨付申请。市就业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复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助经费。

第三十二条 对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的国家级竞赛和集训工作给予专项经费资助,由市人社局职业技能竞赛专项经费列支,集训经费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市支持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通过开展社会赞助的方式筹集竞赛所需的款物及服务。社会赞助应坚持自愿、平等,合作、合法,互利、共赢的原则,以社会效益为主,以满足本市职业技能竞赛需求为基础。赞助方提供的赞助款物及服务必须合法、安全,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及安全标准,严禁赞助与竞赛活动性质不相符的物资和国家禁止广告宣传的物品、服务。赞助所得款物应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十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授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条件与赞助方签订赞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禁止性条款。竞赛主办单位应当加强接受赞助的管理,制定赞助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赞助内容、额度计算和权益保障等,确保赞助款物及服务的安全、高效使用,保障赞助权益。

第五章 成果转化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坚持赛事筹办与成果转化统筹设计、协调实施、相互驱动,推进竞赛技术标准和内容融入职业教育实践,推动竞赛应用的先进生产工艺、服务方式、技术设备和工具器材运用到生产服务实际。

第三十六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技术点评和经验交流,发挥竞赛对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促进作用,推动各职业领域技术创新和技能水平提升。

第三十七条 支持竞赛主办单位建立技能竞赛品牌标识系统,对赛事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品牌标识,予以依法保护,应用于赛事品牌塑造和宣传推广。

第三十八条 本市对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竞赛监督管理工作的抽查检查。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对纳入全市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类竞赛逐一进行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竞赛的信访和举报投诉,按规定作出处理。各区人社局负责对本区举办的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社行政部门取消其举办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擅自变更竞赛计划或取消竞赛活动的;(二)组织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三)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十条 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造成恶劣影响程度,按照竞赛技术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结果,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各区人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11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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