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关单位及人员:
按照国家技能人员评价机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鉴定管理,规范鉴定实施,确保准入类职业资格的鉴定质量,自2021年起,我市由人社部门实施的职业资格鉴定组织方式将调整为集中定期定点方式。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范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对准入类职业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水平评价类职业的评价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转为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
已退出目录的职业资格认定事项,按照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职鉴〔2020〕29号)执行。
2020年9月1日前按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培养计划招生并完成入学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或企业招收的企业新型学徒,可根据培养培训计划,继续申报现有职业资格目录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鉴定时间安排
准入类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采取定期定点方式进行。每年12月中旬发布下一年度鉴定计划,确定考试实施时间。2021年3、6、9、11月各考一期,全年共四期,按照《2021年天津市职业资格鉴定安排表》(见附件)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一)鉴定申报
市鉴定中心负责全市职业资格鉴定报名工作,受理各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机构的报名申请,工作方式按现行规定执行,报名时间按照《2021年天津市职业资格鉴定安排表》(见附件)执行。
(二)理论考试
理论考试全部采取智能化平台实施(按“海河工匠”政策可对试题进行调整的企业培训中心鉴定可继续采取传统笔纸作答方式),统一在市鉴定中心抽取的考点进行。
(三)实操考核
实操考核由市鉴定中心委派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实施。考核地点设在指定所(站)的许可地点,考核时间安排在理论考试结束后进行。院校在校生、规模申报的企业职工、监狱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可安排在具备鉴定条件的地点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继续申报现有职业资格目录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鉴定的职业院校学生、企业新型学徒制人员,鉴定实施期根据院校教学计划,安排在每年3、5、6、10、11、12月进行。申报日期按鉴定申报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如鉴定职业无备案所站承接,则由中心直接实施,安排在具备鉴定条件的场所(职业院校、企业)实施,考务人员由中心直接派遣。
(二)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鉴定申报的鉴定班期,按现有程序完成职业技能鉴定工作。2021年1月1日后进行申报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鉴定无法按期举行,可视实际情况调整,具体调整安排以市鉴定中心公告为准。
附件:2021年天津市职业资格鉴定安排表
201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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