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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同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将于今年101日起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科技经济“两张皮”现象严重,科技成果转化率仅约10%。论文发表完后,科技成果就“束之高阁”,成为“陈果”。我国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起实施。修改后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各个链条,在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中有突出表现。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最大亮点是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下放和科研人员奖励、报酬比例提高。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前者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后者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关于成果转化收益,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但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对科研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由现行法律的不低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的20%提高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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